关于印发《无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区(县)地方金融管理、公安、财政部门: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依据《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苏金管规﹝2025﹞1号),现制定《无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提供有效线索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给予奖励,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有效线索,是指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收到举报前尚未掌握的,有助于发现、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新线索。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及各市(县)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无锡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2345”、也可以通过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的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方式,向举报对象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以及举报对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广告、网页、宣传单等初步证据。举报人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截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事先已掌握相关情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已行政立案,或者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的,不属于本细则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对发现、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贡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
(二)举报对象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立案调查的;
(三)举报对象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
(四)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系该举报事项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
(二)举报人系匿名举报,或者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
(三)举报人系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普法宣传志愿者等,不属于前款第三项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个举报人举报不同对象的,应当分别给予奖励;举报同一对象在不同地区的关联主体,视情可以分别给予奖励;向本市不同部门举报同一对象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对象的,按同一举报,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对象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其他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重要证据,对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有帮助的,经综合评判,视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其中:
1.提供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相关身份信息的(如真实有效的社会信用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奖励400元。仅能提供用于非法集资活动的QQ群或微信群、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的,奖励200元;
2.提供非法集资参与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资金额等信息的,奖励400元;
3.提供非法集资行为实施的物理场所(包括实际经营地、举办集资造势活动的酒店宾馆)相关线索,奖励400元。其中,属于新设(注册或设立期在6个月之内)门店、分支机构、无照经营等行为的,奖励600元;
4.提供含有非法集资内容的传单、店堂广告照片、户外广告照片等证据,奖励600元;
5.提供非法集资过程中在本地报纸、电视台、电台、杂志、互联网平台等媒体媒介发布广告(含软广)的截图或录像资料(含复制件)等证据,奖励600元;
6.提供非法集资人利用招聘网站、招聘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的截图或视频资料等证据,奖励600元;
7.提供非法集资人通过本市宾馆、商务楼宇、集市广场、居民区等开展集中宣传造势活动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的,奖励900元;
8.提供非法集资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培训手册、培训话术等资料的,奖励900元;
9.提供非法集资人实施集资行为的合同、协议等原件、复印件的,奖励900元;
10.提供非法集资人实施集资行为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账册、返现凭证、POS机小票等证据,奖励900元;
11.提供非法集资人利用互联网实施集资行为的证据(包括记录集资项目、返本付息的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视频资料等),奖励900元。
对符合(一)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酌情奖励;提供的证据包含上述多条内容的,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
(二)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立案调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其中:
1.不予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元;
2.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3000元;
3.给予行政处罚的,总部在本市,且在本市多个地区有分支机构的,奖励4000元;
4.给予行政处罚的,总部在本市,且在本省外市,或外省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奖励5000元。
(三)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其中:
1.集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集资参与人数100人以下,奖励5000元;
2.集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集资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奖励10000元;
3.集资金额1亿元以上,或集资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奖励15000元;
4.集资金额10亿元以上,或集资人数1000人以上,奖励25000元。
符合(一)、(二)、(三)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以单项标准上限实施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迅速组织核查。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收到非法集资举报后,制作《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意,需市本级处置的,直接开展核查,或委托相关执法主体协查;需属地处置的,交由各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查;对同一对象在本市不同地区有关联主体的,由市级牵头,分别交由相关属地开展核查。
各市(县)区收到非法集资举报后,制作《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登记表》,直接开展核查,并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经查证属实后,按照“谁核查、谁奖励”原则,由市本级核查或委托相关执法主体协查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由市本级实施奖励;市本级交办、或各地自行接受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由各地实施奖励;由市本级牵头,各地分别核查相关关联主体的举报线索,由市本级实施奖励。
对于应当奖励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自核查确认之日起30日内,制作《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载明奖励理由和拟奖励标准,提请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应当在15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并依法送达《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举报人签收《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寄送签字确认的回执。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签收《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励。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可以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携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基本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励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供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举报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间领取奖励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30日。举报人签收《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后60日内不领取奖励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主动放弃受领奖金。
第十三条 自收齐举报人申领奖励材料后,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作相关财务手续,按照财务报支制度进行报支。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经费中予以保障。举报奖励经费支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行为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骗取或冒领举报奖励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人员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奖励信息。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日”为自然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