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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委托炒股那些坑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委托炒股作为一种新型理财方式,现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各地法院也裁判不一,甚至于案件结果截然相反。委托炒股理论上属于委托理财的一种,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根据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约定(或者口头约定),委托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交易管理的活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目前,这项业务种种“大坑”无数:
  坑之一:安能辨我是雄雌
  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再加上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交易频繁数目繁杂本意难寻,因此在法院的裁判中,常常难以认定是否构成委托炒股,而常认定为民间借贷、合伙炒股等。此外,也常有一些名为委托炒股合同实为委托监管合同、信托合同等的。

  坑之二:不小心入了非法集资的深井
  委托炒股一直是非法集资类骗局的重灾区,不少不法分子自称专业人士以保本稳赚为噱头通过夸大自身资产、炒股手段或者虚构软件性能等诈骗方式以“全程代炒、指导操作、内幕信息”等名义诱使新股民、小散户转账汇款,而此类非法集资诈骗人多半隐匿在网络的另一端,即便委托人事后察觉,如何追讨成了难中之难。

  坑之三:走遍千山万水不过一场空
  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不小争议,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委托炒股行为是否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问题。通俗地说,就是受托人替他人炒股(理财)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仅有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订立合同方有效,其余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委托炒股均属无效;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委托炒股合同中的受托人是法定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的,该委托炒股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坑之四:内幕原来不靠谱
  证券公司必须取得“证券资产管理”的资质,否则委托炒股无效;如果委托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委托炒股合同必然无效。更无论所谓的内幕消息多半是以讹传讹或者别有用心传出来的烟幕弹,一味相信所谓内部人士和内幕消息而委托炒股的最后常常败走麦城。

  坑之五:免死金牌不奏效、保底条款判无效
  事实上保底协议很多都被认定为无效,甚至进而影响到整个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
  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在委托炒股合同中,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的保证证券账户中的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等条款。《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不允许金融机构予以保底承诺;对于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委托炒股保底条款的效力,多数法院认为,保本条款违背了市场规律以及“公平、等价有偿”的本质要求,明显不符法律精神,侵害了当事人利益,应被无效。

  坑之六:说好的理财怎么变成了受贿
  证券期货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不可能只盈不亏,因此约定固定收益违背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也有可能变成变相的利益输送。如果委托炒股获利明显高于市场通行的应得收益时,且委托人确实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将可能认定为受贿行为。
  委托炒股的结果充满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于有可能救济无门,因此如果要委托炒股必须躲过上述那些坑:
  1、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轻信“包赚不赔”或所谓“专家”;
  2、寻找正规委托方,从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委托行为的具体约定等方面统一考虑,警惕以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甚至个人名义提供服务的民间私募,从个人信用度、履约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来说,也不建议与个人签订;
  3、明确委托炒股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真实意思,避免合伙、借款、委托傻傻分不清楚;明确收益与风险负担比例以及股票账户操作管理方式,以免日后出现争议;
  4、建议钱账分设,最好不要直接汇款委托方,也不要借他人账户身份证炒股,而是提供账号方式委托炒股,做好钱账分设、密码分设的预防,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股东卡、银行卡和身份证;
  5、经常查看账户,一旦发现不对头,要立即修改交易密码、终止合作。